人大代表陈晶莹:制定金融科技发展促进法
日期:2017-03-10
发布:宝方
央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记者傅闻捷 韩晓余)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院长陈晶莹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促进法,给予新的金融科技一个保障完善的先行先试平台,在鼓励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管控好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实施有效监管并保护好消费者、企业和金融体系。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在提高金融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也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被挪用、虚假融资、“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时有发生。
金融科技的核心是利用新兴的互联网信息科技改造和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根据具体应用领域,金融科技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在支付清算领域,包括网络和移动支付、数字货币、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等;在融资领域,包括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等;在市场基础设施领域,包括智能合约、大数据、云计算、数字身份识别等;在投资管理领域,包括电子交易、机器人投资顾问等;在保险领域,包括保险分解和联合保险等。
陈晶莹表示,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快速发展,在拓宽金融可获得性、提高金融体系深度和效率等方面的影响正在不断加大,被认为是影响未来金融业务模式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但同时,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业务的风险属性,其开放性、互联互通性、科技含量更高的特征,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隐蔽,信息科技风险和操作风险问题更加突出,潜在的系统性、周期性风险更加复杂。新型、未经测试的技术的使用以及现有技术在新场景的应用也会带来风险。如果这些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可能会对更广泛的金融体系造成损害。
《金融科技发展促进法》会包含哪些内容?在其议案中,最核心的便是该法案的创新试验部分,从事金融技术创新的机构(包括无法合规运作或合规成本很高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即限制性授权)后,只能测试他们在授权范围内的想法。一旦机构满足所有的条件,限制将会被取消;监管部门负责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情况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授予牌照予以推广。
该法案的目标,简单说来,就是在避免风险的情况下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在金融领域打造一个保障完善的“自贸区”,为创新提供一个先行先试的平台,同时也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使金融科技在技术和金融服务领域保持较强的竞争优势,促进国内外广泛的经济增长。
根据她的调研,国外最近几年已经有一些国家开始了类似的制度,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5年11月推出“监管沙盒”,在鼓励创新和缩短创新推广时间,同时对创新业务的市场范围等设定限制条件,以确保创新失败的风险和影响可控。除英国之外,新加坡金管局也于2016年6月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南(征求意见稿)》,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设立了“创新中心”、荷兰金融市场监管局设立了“创新空间”等与“监管沙盒”类似的制度。